預收賬款支付運費的繳稅問題
因為購銷雙方對稅務處理的認識并不統一,因此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經常會遇到用預收賬款支付運費的情況。那么,用預收賬款支付運費是否應繳納增值稅呢?
如果承運主體是銷售方非單獨核算的運輸車輛,則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應該就收取的運費(含稅金額等于支付運費金額,下同)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收取的運費,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如果承運主體是銷售方獨立核算的運輸車輛,則收取的運費屬于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收取的運費應該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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